2010-03-17

廣三sogo舒適套房





【租金】6000元(水電獨立帳單)

【格局】1房1衛

【形式】電梯大樓

【租金內包含】網路費、第四台、管理費

【家電傢俱】書桌椅、電視、冰箱、櫃子、電熱器、冷氣、雙人床

【註】禁養寵物

【聯絡人】0980-625107 許先生 0982-592670 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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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2

佳茂學士會館 $13000/月






歡迎學生、外商主管派駐人員、單身貴族、老師、醫護人員....只要一只皮箱即可搬入!

~安全性絕佳~

全新電梯大樓、五星級飯店式管理、出入刷卡、獨立進出、24小時保全管制

★生活機能佳★

緊鄰學士商圈、一中商圈

新民高中、台中技術學院
中國醫藥大學商圈步行約5~7分鐘
近五常街、梅亭街、健行路、崇德路,飲食機能十分方便
騎車離中友百貨約5分鐘
離火車站約10分鐘
離SOGO商圈約10分鐘

★全新套房設備★

分離式冷氣、冰箱、收納衣櫃、32吋液晶電視、沙發、熱水器、瓦斯爐、洗衣機...等

~歡迎預約看屋~

為節省你的時間,如對此套房有任何疑問,請來電洽詢!!感謝您~~~

【0980-625107(亞太) 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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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9

東海實木地板套房





租金: 7200/月(包含 網路.第四台.水費)

設備: 電視 電熱水器 冷氣 脫水機

鄰近東海商圈 鬧中取靜

實木地板裝潢 質感非一般套房可以比擬

光線採光佳

衛浴都有基本的乾濕分離

舒適大雙人床

遠眺視野GOOD

現今工作讀書壓力那麼大

租個好房子 回家好好放鬆

帶看專線 0980-625107 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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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3

房屋被法院查封後,我要搬家嗎?

壹、房客在租賃期間萬一遇到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無需緊張,也無須急著搬家,更無須理會房東通知搬家之要求。理由如下:

一、房屋的查封,只是法院限制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方法而已,並不會妨礙房客原來使用收益房屋的權益。既然房客之租賃權益,完全不會因為查封而受影響,那麼房東突然以查封為藉口來要求房客搬家,當然係屬無理之要求。

二、剛被查封的房屋,日後並不一定就會實施拍賣,即便要定期拍賣,也是幾個月後的事。

三、萬一第一次拍賣不成功,往後還要拖上更長時日,在接下來的幾次拍賣過程中,仍不會影響房客使用收益房屋的權益。(除非在租賃契約訂立前該房屋已經被設定抵押權,並且,在拍賣程序中出現無法賣出的情形,導致法院為使房屋能順利拍賣出去,因而依法先除去租賃權,並於拍定後點交予買受人)

四、即便房屋最後終於拍賣掉了,為了保護承租人就租賃契約關於約定租賃期限之利益,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契約對於將來買到房屋的人或承受房屋的人仍繼續存在,也就是說,這些人仍然要接受租賃契約的拘束,不能任意請求房客搬家,前述之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意旨,就是大眾耳熟能詳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五、法院查封房屋之後,房客若是在不知情下,與房東訂立租賃契約,自始就不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原來的保護範圍內,並非底下之例外情形,讀者應明辨之。

詳情參照:法拍篇/房屋被法院查封後,還能不能出租?
http://www.e-rent.com.tw/frame4/elawer/law_xml9.html

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例外

一、若租約係屬不定期限之租約,又沒有經過公證的話,房客即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保護。

二、租約雖屬定有期限之租約,但租賃期限超過五年,又沒有經過公證的話,房客亦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保護。

參、參考法條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文章來源 http://happyrent.rakuya.com.tw/rent_service/law_content/24/1

2010-01-11

從套房裝潢成本與出租模式看居住品質

之前一則社會新聞報導:「屏東市出租套房被縱火造成兩死十傷案….【2007/08/08聯合晚報】

這棟面寬 四公尺 、長廿 五公尺 五樓建築,每樓隔出七間出租套房,房東住二樓,一樓做會客室,大門拉門是唯一出入口,二樓入口處才有門上鎖。…【2007/08/09 聯合報】



第四台新聞則是提到此案件:「房東共隔成28間套房出租,用身分證影本就可以租用,造成龍蛇雜處,人員進出完全無法管理…」,不知此一報導是否屬實?

對於居住管理的戶數,據我所知,集合式住宅的戶數在100戶以下是屬於比較容易管控的規模,100~300戶則是快接近極限,500戶以上就應該交給有給職的專業管理公司負責。至於小套房的管理規模,我倒是尚未找到相關的文獻資料,然而我願意從房東對套房的裝潢投資金額嘗試解讀套房出租模式,以及將來房客可能獲得的居住品質。
向有承攬出租套房的裝潢設計包商打聽的結果,一般而言是以每間十萬與二十萬為分界,我暫將每間套房平均裝飾費用分為四種等級:十萬以下(第四級)、十萬元(第三級)、十五萬元(第二級),二十萬元以上(第一級)。

先談第四級,房客勿對此級套房存有什麼期望,以防火效能的木心板為隔間基本裝潢方式,與雅房差異就在於房客多擁有一個衛浴空間,傢俱則不一定會有,頂多是木板床、塑膠衣櫥與簡單桌倚,其房租比雅房貴上約一~一成半左右,房東的想法也僅止於能收多少房租就收多少房租。對其所屬的這些房客也沒有什麼要求,所以過濾來租房客並非考慮重點,房東所想的就是只要有人來租,可收到租金就好,這類的套房房客的素質普遍就一般般,房客的流動率高是另一種現象,第四級的套房出租模式簡單說就是來者不拒,居住品質是不擬有所期待的。

第三級套房:平均裝飾費用在十萬元左右的套房,普遍是採用乾式施工法的防火矽酸鈣板加上輕鋼架天花板的方式格間方式,提供的傢俱無論衣櫥、桌椅、床舖都是以方便為考量,這種套房談不上什麼室內設計,也不擬從房客居住需求的角度進行設計規劃,偶而會配置冰箱或電視等等簡單的家電設備,此等級套房的房東在當初動工裝潢時已經知道必須有防火隔間會比較容易租出去,但基本的套房出租模式也與第四級差異不大,許多頂樓加蓋的套房多屬此類等級。

第二級套房:平均裝飾費用介於十五萬上下的套房,此類套房的裝飾費用增加有兩個可能的面向,一是改為以磚牆為隔間方式,二是仍採用防火矽酸鈣板但改在衛浴設備與傢俱採購方面有所加強,(如果二者都要兼顧就會跳到更上一個等級上去),這一等級的套房房東的投資思維比較傾向想要用比較好的硬體設備吸引願意多花一點租金的房客,因為房東投資金額已經調高一些,也怕遇到不愛惜設備或收入不穩定的房客,所以會對房客進行一些過濾篩選的動作。套房出租模式會開始傾向包保守,因為有篩選所以房客素質有被拉到較接近的可能,將來房客的居住品質會是存在可以被期待的可能。

第一級套房:平均裝飾費用介於二十萬上下的套房,此一等級套房以磚牆為隔間方式為主流,房東會考量房客居住時的生活舒適性與隱密性。傢俱採購會考量整體室內設計的搭配,家電設備以一線品牌為主。會被列在這一等級的套房房東為有至少十年經驗以上的套房出租經驗,知道套房商品要以什麼樣的設備來滿足較優質的房客,也知道要預先訂定哪些規則來過濾登門看屋的房客,因為房東有自己的原則(這些原則基本上也是出於房東要保護自己的資產而衍生而出的),所以對房客篩選會傾向寧缺勿濫的保守操作,由於有把關所以房客素質會趨於一致,這樣的套房出租模式會獲得何種居住品質應該是不會令人失望的。
我知道有平均裝飾費用超過二十五萬的第一級以上的套房,下次再講給大家知道。

一般室內裝修(含裝潢)施工流程及簡易注意事項

一般室內裝修(含裝潢)施工流程及簡易注意事項2009-03-09 14:19:00 發表
生活資訊
(1)拆除運棄:隔間拆除、地坪剷除、天花板拆除、水電管線配置的配管打除,一併運棄。
(2)隔間牆施作:若有水電配管於新設牆面,RC牆需於封模前配置完成,輕隔間需於施工前配置完成,施工中配合修改及調整,磚牆則須於砌牆完成3日後方能打鑿配置。
(3)水電配置(含消防及空調管線配置及修改),水管及消防管線均須作水壓測試。
(4) 泥作抹牆(或輕隔間接縫批土補平):無論RC牆或磚牆,抹牆前一定都要先撒水濕潤,免的水泥砂漿的水分被RC牆或磚牆吸走,同時間進行廁所及廚房牆面打粗底。無論打粗底或牆面粉光,水泥砂漿需添加海菜粉或益膠泥,較不易產生裂紋,另外牆面一定要貼灰誌及收邊條,牆面抹起來才會平整,打粗底則不需收邊條。
(5)廁所及廚房防水工程,廁所牆面防水層施作高度最少需施作1.8M以上(有的人施作1.5M),廚房牆面防水層最少需施作1.5M以上(有的人施作1M),牆板接頭須經特別處理(鋪設不透水不織布或防水毯),建議選用樹脂類防水材+不透水不織布。
(6)廁所及廚房貼壁磚:壁磚選擇盡量選用品質較佳的產品,若選用較便宜廠牌,容易有磚面不平整或上釉不均及四角翹的情況,材料損耗會較多(磚面不平及上釉不均的皆須剔除不用),四角翹雖能用工法解決,但會增加材料及工資費用。
(7) 鋪設地磚:需於牆面先以水平儀(地墨)先行放樣作為滴磚鋪設高程的基準線,若有門檻(含浴廁乾溼分離的人造石門檻)則須於鋪地磚前配合地磚高程基準線事先埋設,鋪設地磚工法友多種可選,建議採用半硬底(騷底)施工,適用大小不同規格的地磚,也適用大理石地坪(或地磚),鋪設起來較平整也不容易失敗(澎貢),黏結材建議以水泥添加適當比例瓷磚黏著劑(強泥劑)的混合水泥土膏作黏結材,可增加黏結材料的延展性,日後預溫差較大的熱漲冷縮也不易產生地磚相擠導致地磚隆起或爆裂,使用年限也較長。地磚選擇也很重要,尤其是大規格的地磚,若選用較便宜廠牌的地磚,容易有磚面不平整或上釉不均及四角翹的情況。
(8) 木作裝潢:須於地板加設保護層(如鋪設泡棉+夾板),或與地磚施工順序對調。角材及板材選用防腐產品,面材選用耐燃或防焰產品(如美耐板、防焰壁紙... 等),亦或不以板材施作,改用矽酸鈣板(防火時效1小時)施作,同時間可裝設廁所及廚房天花板。廚房若有廚櫃可同時間安裝。
(9)批土油漆:板材(或矽酸鈣板)接縫建議以AB膠補平(亦可加貼防裂網後直接批土)較不易產生接縫裂紋,居室空間盡量選用綠建材水泥漆或乳膠漆,對新裝潢後遷居入住的人較不易影響健康。
(10)設備裝設:衛浴設備、廚房水龍頭及過濾器(如RO逆滲透)設備、通風設備(如浴廁換氣扇、浴廁乾燥機、室內抽風扇...等)照明燈具、空調設備、消防逃生設施設備...等裝設。
(11)垃圾清運及環境清潔。

2009-12-22

【租屋法律】租約之終止、解除、及延續


崔媽媽基金會 (2007-03-21)


租賃契約乃民法債篇所明定有名契約之一,如房東房客於訂租約後,均應受租約之約束,不得反悔,除了房東房客均同意,另訂契約,或修改契約外,租約之終止、解除及延續均應受法律之規範,不得由一方任意為之。三者不同點如下:
1.租約之終止:乃租賃契約成立生效後,因某種原因房東或房客不願讓租約繼續生效,而於特定時點以後讓租約消滅,但消滅前之租約仍有效,故房東房客不須回復原狀。

2.租約之解除:乃租賃契約成立後因訂約時有瑕疵,由房東或房客將租約解除,生溯及效力,與一開始就未立租約同,故房東房客須回復訂約前之原狀。

3.租約之延續:乃定有期限之租約,因到期後,房東或房客不變更租約之內容,而延長租賃期限,原租約自始至終均有效。
租約之終止

(一)房東、房客均得終止者:
1.未定期之租賃:所謂未定期之租賃,有三種情形:

a.租賃契約訂立之初,即未定有期限者。

b.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一年,且未立字據者(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c.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
以上三種不定期租賃,原本在民法的規定上,無論房東或房客均得隨時終止租約,且不須任何理由,但有利於房客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例如依習慣只許房客隨時終止租約,而不許房東隨時終止租約時,房東仍不得隨時終止契約,藉以保護房客。不過,因土地法係民法之特別法,故在這三種情形下,房東要收回房屋,仍受土地法第一百條的嚴格限制,又依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的民法第四二五條規定,不定期租賃均應經公證,否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不可不察。
又終止租約時,應依習慣先期通知,即依習慣須於一個月前通知時,自應於一個月前通知,須於半個月前通知時,自應於半個月前通知之。其期間之長短,全依習慣定之,惟民法對不動產之租賃設有限制,即不動產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例如不動產租金以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個月前通知之。
2.定期之租賃:定有期限之租賃,在期限屆滿前,如無法定事由,當事人任何一方本不得任意終止契約,但亦得特別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均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即保留終止權。此時依法第四百五十三條規定:「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二)僅房東得終止者:

其情形有:


1.承租人非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阻止而繼續時(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2.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經催告而不依限支付時(民法第四百四十條)。

3.承租人非法將租賃物轉租他人時(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

4.承租人乘出租人不知或不顧其異議,取去留置物時(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


依前述理由而終止契約時,無須再為催告,房東得立刻通知房客終止契約

(三)僅房客得終止者:

其情形有:


1.供居住處所之租賃,租賃物有瑕疵危及安全健康時(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2.出租人有修繕義務,經催告而仍不修繕時(民法第四百三十條)。

3.租賃物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

4.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5.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規定,先期通知。


又依上述理由而終止租約時,亦無須再為催告,房客得立刻通知房東終止契約。

租約之解除

租賃契約為民法債篇分則二十四種有名契約之一,惟民法債篇未對租約之解除特別規定,故除當事人間有特別約定外,應適用民法債篇通則之一般規定,茲將其要旨陳述如下:

(一)解除權發生之原因有:

1.因給付遲延:租賃乃定期行為,非於一定時期履行,不能達契約之目的,故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催告,解除契約。」例如房客和房東已簽好租約並交付租金及押金,也約定了交屋時間,雙方並在契約中約定承租房屋的目的,是為了配合該地十四年一度的廟會,販賣商品,不料房東卻因故無法照時間交屋,此時房客即可行使解除權解除契約。


2.因給付不能: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份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於此情形則得解除租約,且無庸再為定期催告。例如因房東所提供之房屋,於裝潢時未適當裝設電線線路,後來電線走火造成房屋毀損無法依約定提供給房客使用,則房客就可以對自己的損失請求房東賠償。

3.因拒絕給付,例如房客拒付租金或房東不將房屋交付予房客居住之情形。

4.因情事變更,例如房屋因地震傾斜而不適合人居住之情形。
(二)解除權之行使方法:
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其方式如何,則非所問。換句話說,無論面對面或以電話用口頭告知的方式,或者是以書面通知都可以,但是為了將來舉證上方便,通常會建議大家用寄發存證信函的方法,比較妥當。
(三)契約解除之效力:
契約之效力因解除而溯及的消滅,未履行之債務當然免除,已履行者,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生不當得利返還之問題。契約解除後的法律效果,依民法第二五九、二六零、二六一、二六四、二六五、二六六、二六七條的規定行使,主要為回復原狀的義務。

租約之延續


(一) 當事人之約定:
乃當事人另以契約訂定更新租賃之期限,但應注意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之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依我國最高法院的見解,若在契約中約定「二十年後當然更新」的條款,則該條款無效,因其違反民法第四四九條保護承租人的立法意旨。
(二)法定:
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這時需注意如上所述土地法第一百條的嚴格限制及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的民法第四二五條規定,即不定期租賃均應經公證,否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因此,為避免定期租約搖身一變成為不定期租約,所以在租期屆滿時,應為反對的表示,除非已簽訂新約,否則最好不要再收受房客所繳付的租金。


以上兩項延續,僅延長租約之期限,而租約內容原則上不變,但第三人所提之物保或所為之保證,應於原定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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